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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长平》危害国家安全罪能否成立? 征求意见
2008-05-11 13:48:14.0
拉萨真相从哪里来?   

作者:长平  (简介) 

长平,媒体工作者,曾任《南方周末》新闻部主任,《外滩画报》副总编辑,2003-2004年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访问学者,现为《南都周刊》副总编辑,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 拉萨事件发生以后,小道消息迅速传开,但是国内媒体照例噤声。连续几天,各家媒体上都只有西藏自治区负责人的简短通报和谈话。通报中,对于事件的描述只有一句:“近日,拉(敏感字符)萨极少数人进行打、砸、抢、烧破坏活动。”相当于一个标题新闻。民众从谈话对达赖集团的严厉谴责中,已经知道此事非同小可,自然愿闻其详。依循过去的经验,很多人通过境外媒体来获取更多消息。此时,几个揭露境外媒体虚假报道的帖子和视频却在网上流传开来,很快就酿成了一场中国民众愤怒声讨西方媒体的网络事件,出现了一些命名为“反CNN”、“反BBC”、“反美国之音”的网站。 
根据网民搜集的材料,包括德国、美国、英国和印度在内的一些国家的媒体对拉萨事件的报道中出现了明显的事实错误。从新闻职业规范来看,有些错误非常低级,甚至有刻意误导的嫌疑。尽管有几家媒进行了道歉和更正,但是失实新闻造成的伤害既成事实,难以得到中国民众的谅解。跟任何虚假新闻一样,这个伤害首先指向媒体自身的公信力,一万个真实也挽救不了一个谎言。在此事的后续报道中,在将来的其他重大事件中,倘或中国媒体同样不能自由报道,而境外媒体又变得面目可疑,那么真相从何处来呢? 
 一些揭露境外媒体虚假报道的网民宣称,他们要用行动让世人看到拉萨事件的真相。这个说法逻辑不通,因为他们的行动只能让人看见西方媒体报道不实的这个真相。拉萨究竟发生了什么?大多数中国人看到的只有政府在封锁消息几天之后统一发布的新闻。对于任何来源单一的垄断性新闻,我不敢说它是假的,但是也不能确认它是真的。境外媒体大多称之为“中国政府精心编织的真相”。随后政府组织外国记者赴藏采访,他们的报道大多也没有翻译过来。由于声讨西方媒体热浪当头,即便翻译过来也没多少人相信。 
愤怒仍在扩散。尽管“反CNN”网站声明,“我们并不反对媒体本身,我们只反对某些媒体的不客观报道;我们并不反对西方人民,但是我们反对偏见”,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很多网民走到了相反的方向,甚至一开始就站在相反的方向:他们并不真的在乎新闻的客观公正,而在乎媒体本身的立场;偏见未必是不能接受的,关键是看你偏向哪一边。如果真的站在新闻价值的立场,那么他们就不会仅仅揭露西方媒体的虚假报道,而且应该质疑中国政府对消息源和国内媒体的双重控制。毫无疑问,后者对新闻价值的伤害更甚于前者。正如已经发生的事实,对个体媒体虚假报道的矫正相对容易,几个耐心细致的中国网民就可以做到;对新闻控制的抗议面对的是国家权力,全世界都徒唤奈何。 
一些中国民众已经看到,虚假报道和偏见并不是最可怕的,只要有一个开放的舆论环境,允许充分的揭示和讨论,它们就有走向真相和公义的机会。这次网民对于境外媒体的成功反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最早发现问题并及时反应的,是海外的中国留学生。他们制作的揭发图像在BBS上自由流传,也在Youtube这样的著名网站上火热播放。假如这些网络媒体都受到限制,那么揭发进程就会遇到很多困难。 
这些虚假报道对新闻价值的最大伤害,在于让很多人进一步放弃了对客观公正的信赖,而选择了狭隘民族主义立场。他们从中得出结论说,普世价值都是骗人的玩意儿,只有国家利益的你争我夺。他们甚至以此为依据说,撒谎也是一种“国际惯例”,从而对自己身边或者历史上的谎言予以谅解。当然,一些人本来就是这样想的,这次媒体事件让他们又找到一个证据,从而去对别人宣讲而已。 
但是我也看到,有很多中国人借此机会进行了更广泛的讨论和更深入的思考。他们发现,西方人对中国的偏见,源自一种居高临下的文化优越感。那么应该警惕的是,汉人在面对少数民族时,有没有这样一种由文化优越感而导致的偏见呢?西方人对中国的歪曲报道,源自不愿意倾听和了解,沉迷于萨义德说的那种东方主义想象,那么我们对少数民族又如何呢?如果我们以民族主义为武器来反抗西方,那么怎样说服少数民族放弃民族主义,加入到主流的国家建设中来呢?达赖喇嘛要求政府对他重新评价,那么他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呢?除了官方的定性之外,能不能允许媒体自由讨论以进一步揭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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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害祖国的行为?
 
损害祖国荣誉,损害祖国人民利益的行为都是危害祖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
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
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
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
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
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南都长平》危害国家安全罪能否成立?  征求全体网民意见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华网的观点或立场]
s
2008-05-23 12:58:28.0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s
2008-05-21 20:34:06.0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s
2008-05-14 21:47:38.0
长平触犯了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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